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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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 109年11月06日)
第 14 條
當事人兩造各得推舉一人至三人列席協同調處。
就調處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調處委員許可,得參加調處程序,調處委員並得逕行通知其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