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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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2年12月31日)
第 4 條
財務預測編製完成後,應提報董事會通過。但因有第六條情事未及提報董事會通過者,得補提最近一次董事會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