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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2年12月31日)
第 5 條
公開發行公司得依下列方式之一公開財務預測:
一、簡式財務預測:依第二章規定公開重要項目之預測資訊。
二、完整式財務預測:依第三章規定以基本財務報表完整格式公開之預測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