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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第 二 章 簡式財務預測 ( 102年12月31日)
第 9 條
公開發行公司編製財務預測,應提供營業收入、營業毛利、營業費用、營業利益、稅前淨利、綜合損益、每股盈餘及取得或處分重大資產等預測資訊及會計政策與財務報告一致性之說明;各項目之金額得以單一數字或區間估計表達,且須說明其基本假設及相關估計基礎。

公開發行公司更新(正)財務預測者,除應依前項規定內容揭露外,尚應增加揭露其更新(正)之原由及對預測資訊之影響。

財務預測資訊由公開發行公司自行決定公開時點,預測涵蓋期間至少一季,但得以季為單位公開超過一季之預測資訊。

公開發行公司如於期中始公開財務預測,應列示截至前一季止經會計師核閱(查核)或自行結算數字,以自行結算數字列示者,應以明顯字樣揭露未經查核(核閱)。

第 10 條
依本章規定公開財務預測者,應將前條規定之內容完整公告,其公告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財務預測編製原因及編製完成日期。
二、董事會通過日期。
三、財務預測涵蓋之期間。
四、下列各項目之預測數及截至前一季止之實際數:
(一)營業收入。
(二)營業毛利。
(三)營業費用。
(四)營業利益。
(五)稅前淨利。
(六)綜合損益。
(七)每股盈餘。
(八)取得或處分重大資產。
五、重要基本假設及估計基礎之彙總說明及會計政策與財務報告一致性之說明。
六、以明顯字體之字樣標明本資料係屬預測性質,將來未必能完全達成,詳細內容應再參閱重要會計政策及基本假設彙總。
七、財務預測如為更新(正)者,其更新(正)之原由及對預測資訊之影響。

第 11 條
依本章規定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應隨時評估敏感度大之基本假設變動對財務預測結果之影響,並據以決定是否有更新財務預測之必要。

依本章規定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於發現財務預測有錯誤,可能誤導使用者之判斷時,應更正財務預測。

第 12 條
依本章規定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更新(正)財務預測時,應依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