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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 二 章 處理程序之訂定 第 二 節 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 ( 108年03月07日)
第 11 條
公開發行公司擬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應依本準則規定訂定背書保證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公開發行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公開發行公司不擬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得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免予訂定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嗣後如欲辦理背書保證,仍應依前二項辦理。

公開發行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訂定或修正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準用第八條第四項至第六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