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 三 章 個案之評估 第 一 節 資金貸與他人 ( 108年03月07日)
第 16 條
公開發行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本準則規定或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