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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3月07日)
第 2 條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資金貸與、為他人背書保證者,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但金融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