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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 四 章 資訊公開 第 一 節 資金貸與他人 ( 108年03月07日)
第 21 條
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