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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 四 章 資訊公開 第 一 節 資金貸與他人 ( 108年03月07日)
第 23 條
公開發行公司應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