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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 四 章 資訊公開 第 二 節 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 ( 108年03月07日)
第 26-2 條
公開發行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於依第十五條第二項或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通知各監察人事項,應一併書面通知獨立董事;於依第十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送各監察人之改善計畫,應一併送獨立董事。

公開發行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