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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 四 章 資訊公開 第 二 節 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 ( 108年03月07日)
第 26 條
公開發行公司應評估或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