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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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二 章 海外存託憑證
( 110年03月29日)
第 18 條
存託機構應指定國內代理人,辦理國內有價證券買賣之開戶、有價證券之權利行使、結匯之申請及稅捐繳納等各項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