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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四 章 海外股票 ( 110年03月29日)
第 29 條
發行人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海外股票,或以已發行股份於國外證券市場交易者,應依案件性質分別檢具發行海外股票申報書(附表十二至附表十三)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