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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五 章 附則 ( 110年03月29日)
第 37 條
依本準則提出之申報書件應依附表規定格式製作並裝訂成冊。

第 38 條
發行人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公告,應下載該公告資料報中央銀行備查。

第 38-1 條
(刪除)

第 39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