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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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公開收購程序之進行
( 112年12月04日)
第 15-1 條
公開收購人委任之受委任機構以一家為限。但收購未上市、未上櫃或興櫃之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者,委任之受委任機構不得逾二家。
公開收購人為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者,不得委任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擔任受委任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