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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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公開收購程序之進行
( 112年12月04日)
第 17 條
公開收購人為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二第一項以外之條件變更前,應向本會申報並公告,且通知各應賣人、受委任機構及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