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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 112年12月04日)
第 13-1 條
特別記載事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律師法律意見書。
二、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三項之證明。
三、其他專家出具評估報告或意見書。

出具前項意見書、證明或評估報告之有關專家,應於公開收購說明書就其所負責之部分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