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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 三 章 會計師事務所 第 一 節 組織及人員 ( 107年01月31日)
第 17 條
會計師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應向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

會計師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應登錄事項,由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前項登錄事項變更時,應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向全國聯合會辦理變更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