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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 三 章 會計師事務所 第 三 節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 ( 107年01月31日)
第 28 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
二、執行業務內容。
三、資本總額。
四、會計年度之起迄日期。
五、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基準。
六、董事人數。
七、表決權數之分配。
八、會議之種類、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
九、股東加入、退出程序、退出事由及相關權利義務。
十、工作底稿及其相關文件之所有權及借閱程序。
十一、合併、解散、清算程序及解散事由。
十二、章程訂定日期。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章程之變更,應經股東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於變更後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置三人以上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長,並以董事長為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