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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 三 章 會計師事務所 第 三 節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 ( 107年01月31日)
第 32 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資金不得貸與他人,其資金之運用,以下列為限: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或商業票據。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不得為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