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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 三 章 會計師事務所 第 三 節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 ( 107年01月31日)
第 33 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年度財務報告。

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