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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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 三 章 會計師事務所 第 三 節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
( 107年01月31日)
第 35 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股東,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退出事務所:
一、死亡。
二、章程所定應退出之事由。
三、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退出。
四、經其他全體股東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要求退出。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五、喪失會計師執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