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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 三 章 會計師事務所 第 三 節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 ( 107年01月31日)
第 36 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之: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與其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合併。
三、破產。
四、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之核准。
五、設立後六個月未開始營業,或開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前項第五款所定期限,如有正當事由,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