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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 三 章 會計師事務所 第 三 節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 ( 107年01月31日)
第 37 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得經股東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與其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合併。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股東不同意前項合併者,得退出。

第一項合併後存續、消滅或新設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