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9 條
會計師得執行下列業務:
一、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簽證。
二、關於會計之制度設計、管理或稅務諮詢、稽核、調查、整理、清算、鑑定、財務分析、資產估價或財產信託等事項。
三、充任檢查人、清算人、破產管理人、仲裁人、遺囑執行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或其他受託人。
四、稅務案件代理人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
五、充任工商登記或商標註冊及其有關事件之代理人。
六、前五款業務之訴願或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擔任稅務行政訴訟之代理人。
七、持續查核、系統可靠性認證、投資績效認證等認證業務。
八、其他與會計、審計或稅務有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