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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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 四 章 業務及責任
( 107年01月31日)
第 45 條
公務員於離職前二年所任職務,與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事項有關者,於離職後在任所所在地區執行會計師業務時,自離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辦理各該事項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