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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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 五 章 公會
( 107年01月31日)
第 50 條
會計師應組織省(市)會計師公會。省(市)會計師公會應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組織全國聯合會。
省(市)會計師公會設於省(市)政府所在地。但經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准設於其他地區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