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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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 五 章 公會
( 107年01月31日)
第 57 條
省(市)會計師公會應將下列各款事項,申報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會計師主管機關:
一、會計師公會章程。
二、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
三、當選理事、監事人數及姓名。
四、會員大會或理事會、監事會之開會時間、地點及會議紀錄。
五、提議、決議事項。
前項申報,由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轉報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