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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 五 章 公會 ( 107年01月31日)
第 58 條
省(市)會計師公會違反法令或會計師公會章程者,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分別予以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整理。

省(市)會計師公會整理時,得解散並重行組織之。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處分,會計師主管機關亦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