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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 六 章 懲戒 ( 107年01月31日)
第 61 條
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有犯罪行為受刑之宣告確定,依其罪名足認有損會計師信譽。
二、逃漏或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情節重大。
三、對財務報告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發生錯誤或疏漏,情節重大。
四、違反其他有關法令,受有行政處分,情節重大,足以影響會計師信譽。
五、違背會計師公會章程之規定,情節重大。
六、其他違反本法規定,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