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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 六 章 懲戒 ( 107年01月31日)
第 67 條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織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由主管機關就下列各款人員遴聘之,其比例各為三分之一:
一、會計師公會代表。
二、具有法律、會計等專長之學者或公正人士。
三、相關行政機關代表。

前項第二款委員之遴聘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