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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 七 章 罰則 ( 107年01月31日)
第 74 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由股東以外之人執行業務。
二、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三、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致其股東違反第四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規定,嚴重損及利害關係人或公眾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