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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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 八 章 附則
( 107年01月31日)
第 77 條
外國人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執行會計師業務者,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會計師之法律及會計師公會章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懲處外,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會計師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