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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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 八 章 附則
( 107年01月31日)
第 79 條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辦理會計師登錄之機關,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造具已登錄會計師名冊及登錄資料,送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