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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第 四 章 查核報告 ( 113年02月02日)
第 29 條
財務報表經依本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查核後,應依審計準則規定出具查核報告。

第 30 條
查核報告除應記載審計準則規定之事項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查核工作及財務報表編製所依據之法令名稱。
二、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所在地及電話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