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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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 二 章 處理程序 第 二 節 資產之取得或處分
( 111年01月28日)
第 12 條
前三條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