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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 二 章 處理程序 第 二 節 資產之取得或處分 ( 111年01月28日)
第 13 條
公開發行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