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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1月28日)
第 2 條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但金融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期貨商及槓桿交易商等金融特許事業辦理衍生性商品交易業務或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依其業別適用其他法令規定,免依第二章第四節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