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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 二 章 處理程序 第 五 節 企業合併、分割、收購及股份受讓 ( 111年01月28日)
第 29 條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何一方於資訊對外公開後,如擬再與其他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除參與家數減少,且股東會已決議並授權董事會得變更權限者,參與公司得免召開股東會重行決議外,原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中,已進行完成之程序或法律行為,應由所有參與公司重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