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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 106年03月31日)
第 12 條
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之發行人,有違反證券交易法或依該法所發布之命令時,本會為保護公眾之利益,得命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停止或終止該有價證券之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