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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財務 ( 111年09月01日)
第 19-1 條
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者,其持有之外國有價證券部位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支出之總額及其計算方式,由本會定之。

證券商經營前項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若非屬自有資金投資或避險需求者,應就涉及資金匯出入部分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且從事外國債券自行買賣應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