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7 條
證券商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客戶提供尚未經本會核准或核准未滿半年且未涉及外匯之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應檢附相關書件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提出申請,並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轉報本會核准。
前項所稱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係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授權主管機關所定之複雜性高風險商品。
第一項商品,本會於核准第一家證券商辦理且核准已滿半年後,其他證券商於開辦首筆交易後七日內檢附書件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備查,並應於收到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備查函後,始得繼續辦理次筆交易。
本規則所稱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適用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