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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9月01日)
第 2 條
證券商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訂定之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等證券相關機構共同訂定之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訂定內部控制制度。

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

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經本會或證券相關機構通知變更者,應於限期內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