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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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業務
( 111年09月01日)
第 29-1 條
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應將銷售情形及自己取得之數量等資料,依第二十八條證券商同業公會所訂定處理辦法規定之格式與內容,建檔備查,本會得隨時要求證券商提供相關資料。
前項承銷案件相關資料,證券商於承銷期間結束後應至少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