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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業務 ( 111年09月01日)
第 30 條
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或出售承銷所取得之有價證券,應視市場情況有效調節市場之供求關係,並注意勿損及公正價格之形成及其營運之健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