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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業務 ( 111年09月01日)
第 35-2 條
證券交易所得蒐集、處理或利用投資人之各類信用資料,並得請求證券商及經本會核准之機構提供相關資料。

證券交易所應訂定前項資料之範圍、提供查詢之對象、內容及相關事項之作業辦法,函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證券交易所蒐集、處理或利用前二項資料,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為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得免為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告知。

證券商及經本會核准之機構依第一項規定提供之資料,應確保資料之正確性,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