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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業務 ( 111年09月01日)
第 38 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於銀行設立專用之存款帳戶辦理對客戶交割款項之收付,該帳戶款項不得流用。

證券商得經客戶同意將客戶交割款項留存於證券商交割專戶,證券商應於專戶內設置客戶分戶帳,每日逐筆登載款項收付情形,並留存紀錄。證券商除為其客戶辦理應支付款項或本會另有規定外,不得動用該款項。<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