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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業務 ( 111年09月01日)
第 44 條
證券商於受託買賣時,不得利用受託買賣之資訊,對同一之買賣為相反之自行買賣。但因經營在其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依其報價應賣,並同時申報買進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