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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合併 ( 111年09月01日)
第 48 條
合併後存續之證券商為上市或上櫃證券商者,應於合併後六個月內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其內部控制制度,並取具三份專案審查報告,分別送交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後報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