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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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五 章 投資外國及大陸事業
( 111年09月01日)
第 49-1 條
證券商或其子公司投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證券商或其子公司投資大陸地區非證券期貨機構應向本會申請許可。